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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广东省农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1/08/01 来源:广东省农业局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有关精神,现将2011年我省农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申报评审农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从事农学、畜牧兽医、农机推广、热作、农业经济等专业工作,符合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在省直有关单位从事农学、畜牧兽医等专业工作,符合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资格条件
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农业技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一)外语条件
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所规定的条件。对野外工作的,适用单位为: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省有关厅(局)驻地级市直属单位;适用区域为:在县(不含县及县级区政府所在地)、镇、乡、村等行政区域从事野外工作,不含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中山、东莞、佛山)及其他地级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辖区。申报人必须如实填写《 专业从事本专业野外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申报表》(见附件),并与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计算机能力条件
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所规定条件。
(三)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四)省外来粤人员确认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省外来粤人员在我省申报晋升的,考虑到《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实施过度的需要,今年对该文第十三条“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执行不作硬性要求。
三、报送申报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应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填写申报评审表,按要求整理业绩成果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送单位审核、公示,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均为2011年8月31日)。
(二)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1.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09版职称申报评审表》(共九个表格),按照表内说明客观完整填写,并双面打印。
2.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应对填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凡送审的申报材料须单位证明属实(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3.论文、著作材料须提供原件;学历及业绩成果奖励证书提供原件现场核对,核对后退还本人。
4.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四、评审收费标准
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执行。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每人收取评审费58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共780元;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每人收取评审费450元。
五、其他
受理材料时间:2011年8月16日至9月15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省农业厅人事处职改办
邮政编码:510500
电话(传真):020-37288521
联系人:叶正茂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